海特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21日 15:34

【摘要】证券代码:300683证券简称:海特生物公告编号:2024-021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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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1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公司章程(2023 年 8 月)》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

 1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2      第七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
        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重大事项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九十八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东大会予以撤换。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5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满足下列条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件: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验;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验;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
      五家;                              超过三家;

      (六)符合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6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系;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等);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的股份的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在  偶、父母、子女;

      外的股份的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系亲属;                            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任职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职的人员;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举情形的人员;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其他人员。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
                                            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前款规则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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