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21日 15:35
【摘要】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本次预留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B 类权益合计 20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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