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9日 19:58

【摘要】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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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 35

  第三节 内部审计...... 3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 知...... 39

  第二节 公 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柔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11011675871543X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2.7 万股,于 2020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New Spac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 10 号院 1 号楼 2 层 224。

            邮政编码:101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25.1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逐步完善现代化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
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诚信经营、稳健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智慧运营的需求,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持续为全体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组织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含演出);影视创意策划;文艺表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创意设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水景喷泉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智慧城市智能化管理系统及互联网相关领域产品、智慧路灯、安防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照明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电设备、电线电缆;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社会信息咨询;演出经纪;合同能源管理;规划设计管理;物业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文艺表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

    公司由原北京新时空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 11 名股东共同出资并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柔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宫殿海          1156.608          57.6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杨耀华            401.600            20.0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袁晓东            140.560            7.0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闫石            92.368            4.6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刘继勋            52.208            2.6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池龙伟            36.144            1.8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姜化朋            32.128            1.6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王志刚            32.128            1.6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唐正            32.128            1.6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邢向丰            16.064            0.8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王跃            16.064            0.80      净资产折股    2015.09.30

      合计              2008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25.1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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