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04月19日 22:30
【摘要】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1.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 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第5项及第6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2.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经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 无异议 将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 确 名 材 定 委 料 独 员 报 原则上5个交易日内 立 会 送 完成资格审查 董 资 至 事 格 交 候 审 易 选 查 所 人 通 有异议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 过 已提交,应当取消该提案 图1 独立董事资格认定流程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实行差 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上述情况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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