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通程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9日 22:51

【摘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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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研发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现实及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机构;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如果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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