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19日 20:34

【摘要】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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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
                      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除前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材料制作等服务,上市公司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规定。除此以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              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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