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9日 19:19

【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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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
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暂缓/豁免)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 是  ?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 是  ?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签字确认
备注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东芯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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