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9:54

【摘要】证券代码:603708证券简称:家家悦公告编号:2024-031债券代码:113584债券简称:家悦转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000166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13584        债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第二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家家悦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  山东家家悦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1000166697725Y。                  91371000166697725Y。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还应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  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定。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产生。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
制度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产生。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累积投票
                                        制度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他内容。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以上通报批评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
                                        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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