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7:49

【摘要】证券代码:603321证券简称:梅轮电梯公告编号:2024-026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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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或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

                                          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人员;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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