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4年04月19日 17:08

【摘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公司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56051435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帅联系地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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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
 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435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帅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联系方式:010-5605143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立波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1 号)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787,55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20,599,750.64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469,795.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15,129,954.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70036285_B01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划。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己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己明确了双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
                                        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持续督导期间,璞泰来未发生须公开发表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持续督导期间,璞泰来无违法违规情况;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持续督导期间,璞泰来无违法违规情况;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事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
的行为规范等。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规范运作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际控制人等未发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持续督导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期间,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
                                          目的实施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璞泰来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人认为,璞泰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璞泰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帅            李立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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