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浙江龙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7:01
【摘要】证券代码:600352证券简称:浙江龙盛公告编号:2024-014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14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2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3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保; 4 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资产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大 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5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别决议通过: 过: 6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7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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