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24年04月18日 19:21

【摘要】证券代码:600338证券简称:西藏珠峰公告编号:2024-029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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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4-02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
349,663,552 股(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 38.25%)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被国家税务
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答收了税收强
制执行决定书,但迟至 7 月 21 日才向西藏珠峰告知持有的西藏珠峰股权被塔城税务冻结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将积极督促相关股东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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