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24年04月18日 19:21
【摘要】证券代码:600338证券简称:西藏珠峰公告编号:2024-030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4-030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决定》相关内容 王喜兵、胡晗东: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 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 的 38.25%)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 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才对塔城国际上 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贵,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贵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 7 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旅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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