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8日 16:42

【摘要】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四月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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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自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不含
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含10%)时,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
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节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条执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执行: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低于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低于2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调增或调减20%以上(含20%)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
额的20%的,公司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取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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