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17日 21:35

【摘要】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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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细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前和3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
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
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
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或举手投票的表决方式,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
由会议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
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程;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
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以下”、“不超
过”、“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细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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