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7日 21:42

【摘要】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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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
          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原则上应从募集专户直接支付,确
                有需要的规定情形可由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按照本制度履行募集
                资金付款的审批程序之后,与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财务部应
                当记录垫付资金台账,按月汇总统计,定期提出资金置换申请并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置换期间的,
                应取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但不得跨财年。自有资金先行垫
                付的规定情形如下:

                1、涉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由统一账户划转的员工薪资福利、
                个税等支出;

                2、涉及支付根据会计政策需在募投项目之间进行归集与分摊的同
                一笔或同一订单的付款,包括租赁费、材料费、研发费等费用;
                3、涉及支付跨境交易相关的换汇、信用证、海关费用、代扣代缴
                税费等无法直接用募集专户支付的特殊费用及相关手续费;

                4、为合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募投项
                目土建、设备、安装等款项。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
          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
          规定。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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