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7日 20:12

【摘要】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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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保荐代表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持续督导的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交易所并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规范运作》6.5.10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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