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远钴业: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4年04月17日 18:49

【摘要】证券代码:301219证券简称:腾远钴业公告编号:2024-022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赣州腾远钴业新材...

30121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1219        证券简称:腾远钴业        公告编号:2024-022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现对《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新增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下列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下列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象提供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
议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 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四)(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股东大会审议。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经营或研 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经营或研发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 发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 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
的其他地点召开。                  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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