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维科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15日 21:58

【摘要】证券代码:600152证券简称:维科技术公告编号:2024-027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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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7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条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十五条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五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十五条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
        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润分配方式。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因素。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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