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阮殿波)
2024年04月15日 22:09
【摘要】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阮殿波)本人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阮殿波) 本人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出席公司 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相关会议,并对相关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 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情况 本人系公司第十届独立董事,公司于2023年11月完成董事会换届,本人因 已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6年,故不再继续担任。基本情况如下: 本人于1969年出生,博士,教授级高工。曾任清华大学精仪系担任教师, 北京集星联合电子科技公司首席技术官,集盛星泰(北京)科技公司首席技术官, 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公司第十届独立董事。 现任宁波大学机械工程和力学学院院长。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 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 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仔细审 阅会议及相关材料,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报告期公司一共召开了 13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 参加董事会出席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阮殿波 9 9 7 0 0 否 4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均没有提出异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4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曾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具体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阮殿波 - 2 3 - 备注:“-”表示不是该委员会委员,无需参加会议。 (三)日常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要求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工作,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向管理层询问、调阅相关资料,参阅公司不定期提供的通讯,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参加了公司董事会组织的经营单位调研活动,深入一线开展沟通交流,了解新能源板块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发挥董事履行决策、专业咨询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并积极发挥自身特长以及专业经验为公司业务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建议。同时也时刻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报道和评论,加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提供相关建议意见,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也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顺畅的履职渠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报告期内,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在决策、执行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人对 2023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规定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3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三)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换届,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方式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公司董事、拟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定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业绩预告,符合规范要求。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审计,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在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及股东回报的情况下提出的合理分配预案,能够降低公司负债,减少财务费用,保证公司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为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投资者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均发表同意意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2022 年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 1、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议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股东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董事会 13 次;董事会下设的 4 个专门委员会 共召开会议 16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 7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 次,战 略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认为公司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集、召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规范运作,议事内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董事按时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决策科学高效,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切实有效运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公司大力的配合和支持下,本人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阮殿波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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