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5日 21:37

【摘要】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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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国有企
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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