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04月15日 21:32

【摘要】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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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占 3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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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由监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董事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提名委员会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拟任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报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详细资料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三日提交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印发各董事。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将审查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七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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