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威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04月12日 16:03

【摘要】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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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
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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