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04月11日 19:21

【摘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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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项目的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韩斐冲采取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和募集资金运用凭证、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账务情况,并访谈了财务负责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进行了沟通,了解近期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各项业务有序推进。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容百科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容百科技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容百科技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公司高管的沟通,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容百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斐冲              董瑞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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