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04月11日 19:36

【摘要】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尽量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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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尽量
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了审计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一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召集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从独立董事中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

  (二)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请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决议材料书面呈报董事会讨论决策,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须
至少召开一次,须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
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
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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