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24年04月11日 19:28

【摘要】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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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立董事:                        基本条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行股份 1%以上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的工作经验;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不得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不良记录;
其直系亲属;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5 人)时,该董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责。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
在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新增,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增。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新增,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新增,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

                                方案;

增。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包括 3 名独立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董事。                              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就公司战略、审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遴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战略、 选与聘用标准、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与 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聘用标准、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究,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以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增。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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