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1日 16:54

【摘要】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300105股票行情K线图图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4 月)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1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609.82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92.002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
 4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工作经费。

      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行上市为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
 5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模式


    成有效的激励模式和体系,使公司继续保持在我  和体系,使公司继续保持在我国电力行业燃烧控
    国电力行业燃烧控制设备制造和研发领域的领  制设备制造和研发领域的领导地位,为公司未来
    导地位,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  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础。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51609.822 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51592.002 万股,均为
6

    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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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五)法律、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8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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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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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定无效。

12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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