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

2024年04月10日 18:06

【摘要】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600673股票行情K线图图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
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提前通知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变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
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
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
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托,负责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的编制工作,对财务信息质量负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适用《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对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当未披露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和资料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规定豁免披露:

  (一)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永久性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
益,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
列条件:

  (一)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
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督促各子公司及时报告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确保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确保各子公司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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