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0日 16:52

【摘要】证券代码:300967证券简称:晓鸣股份公告编号:2024-018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300967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计 1 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9,9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955% ,其中实际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9,9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48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3 号)同意注册,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7,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总股本为 140,506,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87,506,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5,500 股限制性股
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712,889 股,
共涉及参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人员 188 人。并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12,889 股。

  根据《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相关规定,晓鸣转债自 202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9 年 4 月 5 日开始转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减少可转债数量合计 64 张,增加股票数量合计 327 股。

  综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89,498,93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84,698,557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限售股份为 79,960,000 股,高管锁定限售股份为 2,795,682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份为 1,942,875 股,以上限售股合计占总股本的 44.696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晓明,其本人在《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执行。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如有)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完全知悉且愿意遵守《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以及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作出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
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3、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作出的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作出的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除 2020 年 4 月 2 日持有晓鸣农牧 56.91%股份外,未在其他公司拥
有权益,晓鸣农牧不存在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况。2、本人承诺,在作为晓鸣农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将来成立(若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晓鸣农牧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下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晓鸣农牧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晓鸣农牧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3、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晓鸣农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晓鸣农牧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晓鸣农牧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晓鸣农牧,或由晓鸣农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晓鸣农牧存在同业竞争;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晓鸣农牧依据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策(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权益、可得利益或者相应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转移给独立第三方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晓鸣农牧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晓鸣农牧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如需);造成晓鸣农牧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晓鸣农牧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5、在触发上述第四项承诺的情况发生后,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晓鸣农牧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人因间接持有晓鸣农牧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晓鸣农牧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6、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3、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4、本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来或有)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5、杜绝本人及本人所属关联方非法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资金或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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