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四川成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09日 19:22

【摘要】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成都中银(2024)第055-0409号2024年04月www.zhongyinlawyer.com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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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成都中银(2024)第 055-0409 号

  2024 年 04 月

                                                www.zhongyinlawyer.com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佳妮、杨莎莎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
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四川省成都市武
侯祠大街 252 号本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游志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①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792,903,688 股(包括 H 股共 73,851,072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88%;②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③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本公司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已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罗祖义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游志明先生副董事长酬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累计投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罗祖义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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