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4月09日 21:23

【摘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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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26 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投
行负责李子园的持续督导工作。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方投行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保荐代表人姓名:  盛佳玉、邵荻帆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337

注册资本          39,443.0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实际控制人        李国平、王旭斌

董事会秘书        程伟忠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公司网址          http://www.liziyuan.com

电子邮箱          zqswb@liziyuan.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李子园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李子园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李子园业务情况,对李子园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保荐机构督导李子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5、保荐机构督促李子园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6、保荐机构对李子园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李子园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7、保荐机构督促李子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8、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9、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0、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保荐机构制定了对李子园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李子园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李子园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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