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内容补充披露的公告

2024年04月09日 20:04

【摘要】证券代码:300009证券简称:安科生物公告编号:2024-022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内容补充披露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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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2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内容补充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 K-1 公司 A 座 1201 会议室
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为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内容,现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一、补充披露《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2024 年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待审议。
    二、补充披露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待审议。

    为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该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对该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履行了监督职责。相关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2023 年 12 月 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审事前沟通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沟通。

    (3)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就审计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各委员听取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的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4)2024 年3 月 25 日,审计委员会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2、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

    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3
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三、补充披露《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修订事项及《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提交至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待审议。《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本公告附件 1-4。

    除上述补充披露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内容外,公司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其他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附件:1、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附件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设置与人数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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