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众源新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04月09日 15:37

【摘要】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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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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