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北矿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8日 17:39

【摘要】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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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
协调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整理材
料以便战略委员会研究,提供建议或者方案供战略委员会研究、审核。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职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应当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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