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04月)

2024年04月08日 19:15

【摘要】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

300314股票行情K线图图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证券事务部进行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本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和报刊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参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范围与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准。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事项的,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1)。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要求填写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详见附件3),并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0789 鲁抗医药 10.59 9.18%
    600505 西昌电力 12.56 9.98%
    600101 明星电力 11.13 9.98%
    002339 积成电子 7.61 9.97%
    300641 正丹股份 0 0%
    601022 宁波远洋 10.96 10.04%
    000886 海南高速 5.37 10.04%
    002668 TCL智家 12.49 10.04%
    601919 中远海控 14.07 5.39%
    000957 中通客车 10.35 9.99%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