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2日 20:57
【摘要】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责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 员薪酬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广东创世纪 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责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2、坚持按劳分配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3、实行收入水平与工作目标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 4、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及高质量发展; 5、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6、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监事会负责研究和审查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认,授权监事会对监事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认,审议确认后的薪酬将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具体的薪酬标准及 绩效薪酬分配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执行。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含税)构成及标准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薪酬为董事津贴,在公司任其他职位的,不领取上述津贴,实际薪酬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 2、独立董事的任职薪酬为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3、公司监事的任职薪酬为监事津贴,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由专业投资机构根据《投资协议》等约定派驻的监事,不领取上述津贴;在公司任其他职位的监事,不领取上述津贴,实际薪酬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 薪酬为准。 4、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任其他职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实 施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保险福利三部分组成。 董事长、在公司任其他职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保险福利。 (1)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长、在公司任其他职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及考核周期的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3)保险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 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 酬标准,不得兼职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调离或 调入),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薪酬核算方法从发生岗 位变更的当月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为提高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促进公司中长期 经营目标达成,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激励,并配套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计划草案并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等确定。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监事会主席津贴每月发放一次,以现金方式发 放。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以现金和/或公司确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接受公司有关考核办法的约束。 第十五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津贴或基本月 薪中扣除: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3、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1、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2、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4、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挂钩, 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定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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