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4月02日 16:43
【摘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洁能”或“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洁能”或“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广发证券对新洁能持续督导期限 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新洁能 证券代码 605111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朱袁正 董事会秘书 肖东戈 证券事务代表 陈慧玲 联系电话 0510-85618058-81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新洁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督促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协助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3、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8、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现场检查结束后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1、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新洁能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半导体功率器件封装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新洁能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SiC/IGBT/MOSFET 等功率集成模块(含车规级)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新洁能变更为控股子公司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新洁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新洁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新洁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新洁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新洁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新洁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新洁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范毅 朱孙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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