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04月01日 19:13
【摘要】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数时,公司在留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后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提出,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2、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说明修改原因,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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