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年03月29日 20:14

【摘要】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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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及通讯方式等召开,会议应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纪要或相关审查意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内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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