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9日 19:47

【摘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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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守则。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3、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和期间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和更新其个人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更新该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4、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据适用规范,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予以监控。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5、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规定的事项与适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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