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9日 17:38

【摘要】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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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任主席,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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