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2024年03月29日 17:19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4】0239号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4】0239 号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5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债务重组收益及清偿的信息披露

    1.关于债务重组收益。2023 年度,你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
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金额 45.98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关于债务清偿安排。年报显示,你公司长期应付款余额 21.86
亿元,主要为重整债权留债清偿金额。请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及相关安排,分年度披露重整完成后的留债期间预计偿债金额,并结合
公司主业经营情况及融资能力等,分析评估后续偿债压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关于江仓能源出表

    3.年报显示,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进入重整程序,由法
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不再将江仓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关注到,公司因江仓能源出表,转回已确认的超额亏损,计入 2023 年度投资收益 8.02 亿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江仓能源近年来主要经营数据;(2)结合破产重整的相关安排、江仓能源股权结构、董事会任免等情况,说明公司不再将江仓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固定资产减值

    4.年报显示,你公司固定资产期末账面原值为 147.64 亿元,其
中,机械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期末账面原值分别为 79.32 亿元和 63.34亿元。2023 年度,你公司分别仅对机械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计提减值0.50 亿元和 0.83 亿元。

    请公司:(1)根据《编报规则第 15 号》第十九条,补充披露各
类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测算的具体过程,包括对相关资产可变现净值、关键参数选取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测算过程等;(2)结合你公司近年来钢材业务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持续下滑情况,说明减值计提依据,并审慎评估相关资产减值对净资产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关于房地产业务

    5.年报显示,你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同比由 0.1 亿元大幅
增长至 6.74 亿元,2023 年下半年,你公司确认房地产开发收入 6.01亿元。关注到,开发成本项下的“B 区”项目开工时间为 2017 年 2月,预计总投资 4.06 亿元,该项目仅投资 2.55 亿余元后即转入开发产品,并于 2023 年度全部销售。其余已建项目多于 2020 年及以前年度竣工,期末余额尚有 4.01 亿元,累计计提跌价准备 0.91 亿元。在建项目期末余额 5.03 亿元,未计提跌价准备。

    请公司:(1)补充披露“B 项目”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并结合
具体合同及交付安排等,说明相关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2)结合项目完工时间、前期投入及销售情况等,分析说明相关项目跌价准备计提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关于其他事项

    6.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对持股 5%以上股东青海省国投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国投)及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润德)存在性质为“代建国投广场”等情形的应收类款项,涉及金额 278.20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对青海国投和青海润德应收类款项的形成背景及原因,自查核实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如是,请明确解决措施及完成期限。

    7.请公司:(1)补充披露因破产重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的主要经营数据;(2)按借款条件
分类列示长期借款的金额及利率区间。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编报规则第 15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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