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03月28日 20:38

【摘要】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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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候
选人、总经理候选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并向董事会、董事
长、总经理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书
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人品,优、缺点,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董事长及总
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如遇紧急事项,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1、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至少有一名非独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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