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28日 19:42

【摘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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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莱沃)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霍莱沃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霍莱沃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激励对象与董事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
同)披露了《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五)公示完成后,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霍莱沃董事会审议。

  (八)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3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3.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4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九)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3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3.07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9 名,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 440,000 股。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本次确
定以 23.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4662 号《审计报告》及中汇会审[2023]4665 号《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上市后公告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上交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霍莱沃及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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