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资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03月28日 19:39
【摘要】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核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对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予以审核; (九)审核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发表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员资格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提 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低于规定人数或其他情形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职的,可由董事长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推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也可直接由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八条 委员应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熟悉与履职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公司提供履职需要的报告和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委员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签发会议决议等。主任委员应确保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了解所议事项,获得完整、可靠信息;确保会议议案都有明确结论。 第十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 任。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按程序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二条 工作支持小组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风险合规部组成。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联络和总体协调;财务部、风险合规部负责拟定议案、报告,收集资料、开展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组的协调下,为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可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或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为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 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委员不得授权除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委员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有效交流的,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其口头表达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会后应及时签署并反馈书面表决文件。 现场口头表决与会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会后书面签字与现场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现场口头表决为准。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委员可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表决结果,会后及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原件。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表达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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