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03月27日 23:20

【摘要】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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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外汇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敞口(含国际贸易、投资、筹融资、
基础资产价值)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金额不得超过收支预测金额等基础业务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出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年度外汇套期保
值方案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最高持仓规模、风险分析等,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情形: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
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4.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情形: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之外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及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情形。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3.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权
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可授权管理
层依据授权及本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前,若存在董事会关注的重大事项,管理层应及时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实施原则

    第十五条 管理层须将每年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汇总情况及次年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向董
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取得相应授权;

    2.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
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上报总裁(总经理)办公会,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应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财务部应根据风险程度上报董事长,同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3. 财务部应跟踪外汇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
外汇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4. 监察审计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5.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监察
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基础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等情形需对已审批外汇套期保值策略进行重
大调整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具体指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应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另有要求的,公司须遵守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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