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中科三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27日 20:11
【摘要】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即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5.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6.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 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过程中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 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 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 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 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秘密。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有 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 法进行处罚: 1.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 隐瞒不报的; 2.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 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3. 泄露公司机密的; 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5.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监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 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决议生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第一 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 列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 的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 会主席。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 由新任监事协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 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2.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3.审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4. 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 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5.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 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7. 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度 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4.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 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 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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