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药业:敏感信息排查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27日 19:46
【摘要】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制度(2024年3月修订)1.为规范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活动,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确保股东的知情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敏 感 信息排查 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1. 为规范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活动,提高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确保股东的知情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事务部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3. 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4.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4.1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4.1.1 购买或出售资产; 4.1.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1.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1.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1.5 租入或租出资产; 4.1.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1.7 赠与或受赠资产; 4.1.8 债权或债务重组; 4.1.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4.1.10 签订许可协议; 4.1.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4.1.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1.13 销售产品、商品; 4.1.1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1.1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1.16 存贷款业务; 4.1.1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1.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2 重大交易事项 4.2.1 购买或出售资产; 4.2.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2.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2.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2.5 租入或租出资产; 4.2.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2.7 赠与或受赠资产; 4.2.8 债权或债务重组; 4.2.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4.2.10 签订许可协议; 4.2.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4.3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4.3.1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4.3.2 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4.3.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3.4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4.3.5 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 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4.3.6 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4.3.7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4 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及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4.5 突发事件 4.5.1 发生诉讼和仲裁; 4.5.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4.5.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5.4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4.5.5 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 卖等事件; 4.5.6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4.6 重大风险事项 4.6.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6.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6.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6.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6.5 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4.6.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4.6.7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6.8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6.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6.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6.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6.12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5.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 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报告。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重点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事务部通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证券事务 部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汇报: 7.1 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7.1.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7.1.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7.2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 7.2.1 至 7.2.6 之一 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7.2.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7.2.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7.2.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2.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7.2.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2.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8. 内部报告程序 8.1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 事务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8.2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 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公司证券事务部将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8.3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 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送公司证券业务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8.4 属于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各部门、分(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 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如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须在事项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8.5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 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长、董事长秘书报告。 8.6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8.7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8.8 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防止高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8.9 严格执行监管法规相关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 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8.10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分(子)公司,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 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11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9.1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 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证券事务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9.2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 要求执行。 9.3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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