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2024年03月27日 18:21

【摘要】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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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  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是公司实现既定经营计划的必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

四、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五、  关于注销2021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1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6人因个人原因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注销2021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1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64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事项。
七、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前年度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九、  关于《2023年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十、 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审计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田丽满                  张金燕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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