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4年03月27日 18:51
【摘要】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预留授予日)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以 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1.39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1,261 股限制性股票。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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